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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57466093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57466093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本貸款送經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者,於貸款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並由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就保證手續費給予補貼。
    一、參照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要點體例,明定本貸款擔保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本貸款送經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者,免收保證手續費,及保證手續費補貼之預算來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