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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57466093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1.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57466093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生效

    第十六點

    本貸款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以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前完成本貸款審查程序。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核准金額撥付完畢。
    明定本貸款受理、審核及撥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