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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第五條

    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績效。
    二、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三、輔導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四、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及融通事宜。
    五、輔導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業務。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
    九、輔導健全財務結構,提昇資產品質。
    十、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
    十一、輔導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
    十二、輔導釐定標準化表單格式及資訊系統,以增進資訊交互運用及統計分析。
    十三、提供農業金融體系經營資訊及分析農業經營資金需求與資源合理分配。
    十四、輔導員工訓練及新業務之辦理。
    十五、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