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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
  1. 第二十一條

    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合格證書之勘損人員名單,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事故之勘查原則,必要時應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
    第一項勘損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人才資料庫建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