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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4259A號令修正第6、7、10、10-1條條文

    第六條

    農業金庫應每季將輔導成果,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信用部金融檢查業務,為提供相關監理及輔導資訊,由農業金庫每季報送輔導季報,惟該項資料內容供檢查參考之關連性不明顯,無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必要,爰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等文字。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第六條

    農業金庫應每季將輔導成果,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