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七條
-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4259A號令修正第6、7、10、10-1條條文
-
第七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
第七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