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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4259A號令修正第6、7、10、10-1條條文

    第七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第六條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第七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