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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4745960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第九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輔導工作,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信用部應配合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農業金庫除提供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