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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十條之一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0086A號令修正第10-1條條文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依現行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之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爰配合修正第二款規定,本國銀行之資本適足率資格條件應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二)一百十年十二月底銀行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已降至百分之零點一七,爰修正第三款規定,本國銀行之逾期放款比率資格條件應為百分之一以下。
    二、自農漁會信用部間建立資金流通互存機制起,放款需求較大之信用部可收受持有較多餘裕資金信用部之轉存款,已有效提高資金運用效率,並減輕全國農業金庫轉存款之資金壓力,為充分發揮農業金融體系資金流通機制之調節功能,爰修正第二項有關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資格條件規定如下:
    (一)將第一款現行規定信用部淨值應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元以上修正為一億元以上。
    (二)刪除第三款與全體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平均值比較孰低之規定。
    (三)將第五款現行規定信用部放款覆蓋率應達百分之二以上修正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三、為控管轉存款風險,依據淨值、逾期放款比率及放款覆蓋率等資格條件,就收受總額限制予以差異化管理,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如下:
    (一)將第二款現行規定信用部淨值應在二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修正為淨值在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
    (二)增訂第三款,規定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者;或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其收受轉存款總額限制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即淨值在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淨值在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五。
  2.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0000A號令修正第10、10-1條條文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本國銀行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信用部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或全體信用部平均值孰低。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
    六、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信用部屬區域型基層金融機構,規模大小不一,各信用部間淨值存有差異,部分信用部雖淨值較低,惟其經營體質健全,除淨值未達三億元之外,其餘財務指標均符合規定,但依現行規定無法收受轉存款,致影響放款業務之推展,同時考量兼顧轉存款風險控管,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將得收受轉存款之信用部淨值,由現行規定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以符實務需求。
    三、為提高信用部資金運用效率並兼顧轉存款風險控管,須對得收受轉存款信用部淨值之條件及收受總額限制予以差異化管理,爰將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但書移列本條第三項,並修正為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其收受轉存款之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其收受轉存款之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4259A號令修正第6、7、10、10-1條條文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本國銀行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信用部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或全體信用部平均值孰低。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
    六、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二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有關本國銀行吸收信用部轉存款之資格條件,各款條件係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移列。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二九七○九號函,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爰第四款第五目(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目)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信用部屬區域型基層金融機構,其業務範圍、規模與其他本國銀行存有差異,於第二項明定,收受轉存款信用部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以兼顧轉存風險控管需要及信用部財務業務健全發展。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