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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十一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第十一條

    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或季節性週轉資金,以向農業金庫申請融通為限,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信用部發生存款異常提領等重大偶發事件,致有流動性需要,經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款機構辦理質借或解約,仍不敷其資金需求時,得向農業金庫申請緊急融通,其總額度應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前項存單質借金額得由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計入對外借款最高限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