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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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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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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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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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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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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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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或季節性週轉資金,以向農業金庫申請融通為限,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信用部發生存款異常提領等重大偶發事件,致有流動性需要,經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款機構辦理質借或解約,仍不敷其資金需求時,得向農業金庫申請緊急融通,其總額度應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前項存單質借金額得由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計入對外借款最高限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