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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1. 第二十三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農業保險業務。
    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