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業保險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1. 第二十五條

    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或相關人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查核,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答覆不實。
    四、規避、妨礙、拒絕或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或報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