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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六條
  1. 111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令訂定。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契作關係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人為基層農會者,應向其他保險人投保。
    前項保險人應為試辦地區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