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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七條
  1. 111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令訂定。

    第七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鄉(鎮、市、區)高粱播種時起,至高粱收割時止。但主管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公告調整之。
    保險期間因投保高粱田區之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外,保險契約自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之日起終止,要保人並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