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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八條
  1. 111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令訂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要保人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四、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