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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十一 條
  1. 111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令訂定。

    第 十一 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
    二、保險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依投保土地坐落直轄市、縣(市)分別繕造投保清冊,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協助轉送主管機關核定。
    三、主管機關依投保清冊核定補助保險費,投保清冊資料有欠缺、誤繕或其他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承保保險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四、經核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投保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