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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十九 條
  1. 111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377號令訂定。

    第 十九 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