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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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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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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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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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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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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令修正第6條及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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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應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農業金融業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依附件格式於七十二小時內通報本會。但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並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依前項第三款所研議之矯正預防措施,並應經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資格之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及檢視。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農業金融業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本會接受農業金融業依第二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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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412A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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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應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農業金融業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即通報本會;其所研議之矯正預防措施,並應經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資格之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及檢視。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農業金融業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