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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令修正第6條及第8條條文

    第六條

    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應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農業金融業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依附件格式於七十二小時內通報本會。但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並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依前項第三款所研議之矯正預防措施,並應經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資格之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及檢視。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農業金融業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本會接受農業金融業依第二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為強化農業金融業對個人資料外洩通報機制,增訂個人資料外洩之通報時點、應通報事項及後續行政檢查與處分等規定。
  2.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412A號令訂定

    第六條

    農業金融業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應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農業金融業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即通報本會;其所研議之矯正預防措施,並應經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資格之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及檢視。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農業金融業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