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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412A號令訂定

    第九條

    農業金融業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