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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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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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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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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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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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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412A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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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農業金融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