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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412A號令訂定

    第十條

    農業金融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