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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086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412A號令訂定

    第十一條

    農業金融業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