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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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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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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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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6404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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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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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04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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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三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或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佐證文件,指要保人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之個人飼養資料。
本保險之保險人如下:
一、投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乳牛死亡保險者,向飼養家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投保,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二、投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豬隻運輸死亡保險者,向全國任一辦理本保險之基層農會投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 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 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