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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6404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一條
  1.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086號令訂定

    第十一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乳牛死亡保險:
    (一)按契約約定價值全數理賠。但依契約約定淘汰或依法撲殺死亡者,應扣除被保險乳牛淘汰販售所得價款或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二)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但緊急屠宰者,應扣除被保險豬隻屠宰販售所得價款後,給予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勘損人員查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