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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6404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四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11A號令訂定

    第十四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要保人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