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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6404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七條
  1.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086號令訂定

    第十七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於同一年度內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