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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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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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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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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5268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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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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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5268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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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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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086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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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保險人及直轄市、縣(市)農會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中華民國農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前,供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撥入保險費之保險專戶(帳)結餘款,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