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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509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第十三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01A號令訂定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但投保香蕉田區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同一要保人總投保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得補助保險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補助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香蕉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為鼓勵專業蕉農投保,帶動整體投保率,針對投保香蕉田區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同一要保人總投保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至百分之六十,爰增列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有關補助金額上限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01A號令訂定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香蕉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01A號令訂定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香蕉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