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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6509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112年7月12日廢止】 第十四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01A號令訂定

    第十四條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保險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配合保險費補助實務程序,要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契約時,僅交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交由保險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款,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補助規定者,將其保險費補助款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撥付予保險人,爰酌修第二款文字。
  2.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01A號令訂定

    第十四條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保險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核撥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