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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12-1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12-1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1.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
    發文日期:
    101年01月11日
    函令摘要: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2.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15070070號
    發文日期:
    101年01月31日
    函令摘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規定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