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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15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15條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