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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令訂定

    第二條

    保險人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危險承擔之比率及保險金額如下。但為配合農業政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保險業應將承保之危險百分之八十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二、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共保人,應將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再保險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