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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令訂定

    第三條

    農險基金就前條承擔之危險,應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擬定次年度危險分散方案,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方案包括自留、分出於再保險市場或移轉於資本市場分散等方式安排,其原則如下:
    一、自保險業分入之危險,第一層由農險基金與共保組織共同承擔。
    二、自農會、漁會分入之危險,由農險基金自留或部分分出由再保險人承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