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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令訂定

    第五條

    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擔。
    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解散時,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自金管會公告之停業清理、解散日起,移轉由其他共保組織會員承受。移轉方式由共保組織會員開會決定。
    共保組織會員因合併成為消滅公司,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應併由存續公司承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