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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令訂定

    第七條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與農險基金簽訂再保險契約;其農業保險商品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安排再保險者,得於該再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後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辦理。但最遲不得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