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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569A號令訂定

    第十條

    保險業及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會計制度中,對相關會計科目項下設有明細子目部分,增列農業保險子細目,並加註簽單年度別。保險業編製各種財務月報表及年報表時,於依險別列示之相關報表中,應將農業保險之各項資料單獨列載表達,並依農險基金要求編製相關報表。
    前項相關報表由農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其會計相關事宜,應分別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