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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令訂定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個別保險商品勘損訓練以取得合格證書:
    一、鄉(鎮、市、區)公所具有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農業相關學校、農會、漁會或農漁業相關團體或合作社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三、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業、園藝、植物、森林、水產養殖、漁業生產、動物科學、獸醫等相關科系畢業學生。
    五、保險業從事核保、理賠、查勘、損害防阻人員或保險公證人。
    六、其他具備勘損相關專業之人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