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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令訂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合格勘損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七、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