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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令訂定

    第九條

    合格勘損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勘損業務:
    一、出示合格勘損人員證明文件表明身分。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勘損原則,以公平、公正之超然獨立原則,進行勘損。
    三、勘損人員有二人以上者,其結果應予協調並獲一致結論。
    四、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如為其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應行迴避。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