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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4385A號令訂定

    第十條

    合格勘損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允諾他人假用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因故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業務相關法令。
    四、作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對於查勘案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七、藉勘災損失認定而為其他不法行為,或意圖為自己或被保險人之利益,提供不實勘損報告以領取保險理賠,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八、有第七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未依前條第四款迴避。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