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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607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07A號令訂定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資金總額,指購買或投資時,農險基金前一年度決算淨值及各種準備金之合計。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指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者: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二、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四、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