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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63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
  1. 第八條

    農會、漁會辦理自行查核,應由經辦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辦理前項自行查核之人員,應編制工作底稿並作成自行查核報告。
    自行查核報告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陳報總幹事;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