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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63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十條
  1. 第十條

    專責人員執行內部稽核,應將所獲資料記錄於工作底稿上,並撰寫內部稽核書面報告,揭露下列事項:
    一、查核範圍、自行查核辦理情形及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
    二、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關所列檢查意見,或自行查核人員查核缺失事項,相關改善情形。
    前項稽核採用抽查方式辦理時,並應將抽查方式、起訖期間或保單號碼及檢查範圍註明於工作底稿,以明責任。
    內部稽核書面報告應陳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