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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4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六條
  1. 第六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但第一款情形可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合理期間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保險人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三、當事人不適格。
    四、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而不成立。
    五、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