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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4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七條
  1. 第七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及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