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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4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十條
  1. 第十條

    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日期。
    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記載之事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