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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3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
  1. 第三條

    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