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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8553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
  1. 第八條

    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2. 第八條

    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