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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33-5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33-5條

    計算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
    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