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令修正發布

    第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一、本條規定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之計算,實務上,有借款人與共同生活戶內祖父母共同經營家庭農場之情形,惟其祖父母所有耕地不得計入,不甚合理。
    二、為符現況需求,放寬將借款人共同生活戶內之祖父母所有耕地,納入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計算,以協助農民取得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2.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49A號令修正發布

    第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一、本條規定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之計算,其中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係指直系血親父母,以致借款人雖與配偶之父母共同經營家庭農場,其配偶之父母所有耕地不得計入,不甚合理。
    二、為符現況需求,放寬將借款人共同生活戶內配偶之父母所有耕地,納入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計算,以協助農民取得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3.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128316號令修正發布

    第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