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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34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條

    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並於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第一項有關申請期限之規定,係為避免農民購買耕地後一段期間再提出貸款申請時,遇額度用罄而造成籌資付款之困難,影響農民權益及政府誠信。茲因農會迭有反映農民或有特殊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酌予放寬,以兼顧額度控管原則及農民權益。
    二、為符法制體例,爰於第二項所定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增列「中華民國」文字。
  2.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1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條

    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前為之。
    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並於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為避免農民購買耕地後一段期間再提出貸款申請時,遇額度用罄而造成籌資付款之困難,影響農民權益,並對額度控管產生變數,影響政府誠信及貸款效益,爰修正本條有關先買後貸之規定。
    二、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農民已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依現行規定尚在申請期限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避免損害該等借款人之權益。
  3.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128316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條

    本貸款之申請期限以不超過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起六個月為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