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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十四條
  1.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445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額度按該耕地或農業用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配合第六條增列農業用地規定,修正用地文字。
  2.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1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因應專案農貸資源有限,爰修正本條第一款規定,調降最高貸款額度,俾使資源得供更多農民享用。
  3.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35080062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4.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128316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 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