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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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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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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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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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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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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44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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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額度按該耕地或農業用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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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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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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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3508006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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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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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12831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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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 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查無相關函令